一、进出口货物是否全部纳入海关统计?
答案不是的。我国采用的海关统计制度为联合国推荐的总贸易制。
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实际进出关境,即跨越我国的经济**;
2、改变我国境内物质存量。
对于是否“跨越我国的经济**”,由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中的“运输方式”识别,包括水路(代码2)、铁路(代码3)、公路(代码4)、航空(代码5)、邮政(代码6)、管道电网等固定设施(代码G)、旅客携带(代码L)以及其他(代码9),详见海关行业标准HS/T61-2019。
对于是否“改变我国境内物质存量”,由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中的“贸易方式”识别,包括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捐赠物资、边境小额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等。贸易方式代码是监管方式代码的后两位,详见海关行业标准HS/T60-2019,列入海关统计的,贸易方式代码为“01”至“41”。
对于未实际进出境(例如二线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及其他特定区域的货物),或者虽然实际进出境但没有改变境内物质存量的货物(例如暂时进出口货物、展览品、退运货物、修理物品、过境货物等),海关根据管理需要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二、企业申报不实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1、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较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条例》,予以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依法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单项统计准确性的,根据《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由海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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